咸阳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化学与化工学院   本文创建于 2015年07月10日   次浏览

咸阳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2000]9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仪器设备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我院仪器设备实行院、系(部、中心)二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履行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本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以便他们能够熟悉本职工作,积累工作经验。确需变动时,应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购置要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购进、领出手续要完备清楚,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结合具体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仪器设备的思想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本办法包括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学院其它事业费和预算外资金所购置的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内。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及其原值变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1.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必须单独建立账卡。

   2.单位价值在200-1500元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1000元的通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学院与二级单位采用建账不建卡的管理方式,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但对于可公私两用低值设备的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执行。

3.单价在200元以内、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的管理见《咸阳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4.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大型仪器设备。

5.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6.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属教育部管的仪器设备。此类仪器设备除建立技术档案外,还需填写部管仪器卡片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留使用单位,一份交档案室存档。

   7.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账建卡,不允许出现有物无账现象。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一律按原值入账建卡。如有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1.用于仪器设备加工改造,或以扩充其功能而增设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件等,原设备应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值的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4.为保证账账相符,固定资产的增减,均应到国资处办理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 各单位所需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计划,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立项后,方可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用预算内资金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属于个别急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在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购置。所有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但报销时,须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凭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建卡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家、单价、数量及用途等填写清楚,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

   第十二条 经立项批准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咸阳师范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购置的设备到院后,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指派的专人共同按订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文件上签署意见,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使用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凭验收单到国资处办理建卡手续,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卡、建账事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自制单位领导批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并报送国资处办理建卡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订货采购,如需改变规格型号者,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使用单位计划变更也应与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国资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分类分户账卡管理的建档。各二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账卡,各种凭证要妥善保存,未经国资处、财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七条 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接受学院、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和财务部门的指导,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业务,遵守有关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账、物、卡相符。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上级汇报备案。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领发、借用与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凭发票或调拨单和仪器设备的标牌、说明书填写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或搞科研活动,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本院其他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携出。若有损失、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借入与借出,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专册登记。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借出,需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意见,由主管院长批准。借入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验收,凡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责任。若仪器设备借出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借出及收回时,须双方当面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和缺少零件情况,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各单位向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维修报告,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运行表》,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组织力量解决。其经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写出报告,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国资处后,再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由双方协商并填写院内仪器设备转移单后,到国资处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为发挥其作用,由使用单位填写多余设备清册,报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院内外调剂。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确定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新购价值的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报损、报废的程序按《咸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手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盗、遗失等,按丢失处理,要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和有关行政处理。如属失盗、火警、人为破坏或重大人身伤亡等事故,使用单位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察看,同时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后报送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 经过批准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的仪器设备,国资处应向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和报废设备统一处理的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认真维护维修设备、使用率高、努力开发功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仪器设备效益和工作质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对其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

   第三十一条 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任意拆卸、搬运、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等均属责任事故,除批评教育外,应按以下规定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者,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者,赔偿其修理费。若无法修配或虽经修理达不到原物质量者应折价赔偿现金;

   3、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4、属二级单位之间的人为责任事故,如漏水等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其损失由直接责任单位赔偿。

对上述情况在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的轻重,以及当事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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