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擅自离岗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化学与化工学院   本文创建于 2014年05月26日   次浏览

咸阳师范学院擅自离岗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人事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

第二章定义及管理

第三条擅自离岗是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没有经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擅自离岗人员,学校可根据其情况按自动离职和辞退处理。

第五条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岗位的行为。

第六条以下几种情况按自动离职处理:

1.申请调离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超过2个月者。

2.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自同意之日起既未上班,又未办理调出手续超过2个月者。

第七条辞退是指教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无效,学校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第八条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将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作辞退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对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坚持所在单位与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具体程序

1.当有教职工擅自离岗,所在单位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将其离岗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2.人事处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擅自离岗人员拟处理意见送达通知书》,并送交本人或其亲属签收。

3.对无法送达或送达后15天内仍未回校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学校通过有关媒体刊登公告,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回校办理相关手续。

4.在学校刊登公告后15天内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返校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依据第六条、第八条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人事处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擅自离岗人员处理审批表》,将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合同制用工擅自离岗的,经认定按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擅自离岗人员要承担违约责任。专业技术人员擅自离岗的,应根据《咸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最低服务期限的规定》(咸师院发[2010]53号)与学校结清相关手续;如与学校签订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与学校结清相关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档案移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考勤纪律,准确掌握人员动态,做好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对擅自离岗人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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