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董顺杰   本文创建于 2024年03月11日   次浏览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化工院党发【2023】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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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咸阳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咸师院党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化工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本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二级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六条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办公室主任、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党委会议题。学院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管工作并依据“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所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议题。办公室主任对议题进行初审并报党委书记提出。对于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学院党委组织委员负责会议具体实施。包括落实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以及新闻通讯稿的发布、会议资料归档等。组织委员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议。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非党员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十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

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二十条 为保证院党委会对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不能以其他会议代替党委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院党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以及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由此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化学与化工学院党委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