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作者:化学与化工学院   本文创建于 2019年04月26日   次浏览

咸师院发(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满足学生要求,对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重新组织学习和考试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三条 课程重修对象为补考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因病、因事或者其它原因未能参加补考的学生。

第四条 课程重修的范围为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

第五条 重修方式以插班重修为主,确实因专业培养计划变动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可选择自修。

第三章  实施与程序

第六条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协调,课程承担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最多可申请2次重修;每学期重修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

考试作弊、旷考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经批评教育表现良好,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重修1次。

第八条 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只能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1次重修,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安排重修,可延长学业年限或结业。

第九条 每学期的第3周为学生申请重修报名时间。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报名申请重修。开课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将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的重修名册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全校统一安排在第7-8周进行;插班重修的课程考核随听课班进行。

第十一条 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考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考试标准。

第十三条 重修考试成绩依据《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真实记载。

第十四条 重修考试成绩由课程承担二级学院负责。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将重修成绩册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各一份(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备注栏内注明 “重修”)。

重修考试试卷由课程承担二级学院装订、保管、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咸师院教字[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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